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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芦荟在食品立法上的差异


    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和欧盟在有关芦荟制品的组成和市场方面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这都是由于欧洲食品和化妆品法案在近几年来有所变化所导致的,按照食品法案,添加济和标签是产品销售过程中两个主要的不同地方。

    欧共体现行的食品添加法案是1995年通过的,在欧盟的所有15个成员国里都通用。这些法案具体、详细的规定了哪些食品和饮料中可以加入的添加剂;和在一些特殊产品中、可允许添加的添加剂,以及对于产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在欧盟,很少有一些添加剂是可以被通过用于所有食品和饮料的。

    比如说,食品和饮料中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使用是严格控制的,这些在法案中都有很具体的规定。市场上作为液体饮料添加剂的芦荟制品,无论是以单体还是混合物形式,所允许含有的山梨酸盐和安息香酸盐的含量为2000/L(ppm)。其中,所允许的上限是根据游离的山梨酸和安息香酸的含量而制定的。对于这两种防腐剂所加量的比例并没有规定,但是他们的含量总含量不能超过2000/L

    然而,如果产品在市场上是被定为无酒精饮料销售的话,允许含防腐剂的量要大大的降低,山梨酸或山梨酸盐的最大允许量为300/L,安息香酸或安息香酸盐的最大允许量为150/L。如所添加的为混合物,则山梨钾酸的允许最大为250/L,安息香酸为150/L

    防腐剂的含量一般由执行部门来监测,对于那些含有未经允许的混合物,或者所含的防腐剂高于规定的产品,是拒绝入关的。

    对产品中所添加的抗氧化剂也有类似的规定。维生素C和抗坏血酸钠盐、钙盐被允许添加在一些饮料和无酒精饮料中,而且在进出口时,对一些添加剂的含量没有规定。然而,法案规定,他们的含量必须按照GMP的规定。只有一个例外是维生素E,它不适合含水的介质,没有别的抗氧化剂被允许在芦荟或饮料中使用。

    异抗坏血酸在欧洲禁止使用,但是已经有权威部门报告指出,从美国进出口的物品中发现异抗坏血酸。

如果制造商想出口产品到欧洲,那么他们必须严格仔细的检查他们的产品,以确保能遵守现行的所有的添加剂法案。除了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外,色素、甜味剂、多羟基化合物以及所有的技术添加剂,比如说调节酸度剂等,也都有严格的控制。

    关于标签方面,欧洲和美国也有着明显的不同,包括一般标识和营养成分标识。对于一般标识有一个规定的格式,其中包括要求提供保质期。

    标签上给出的对产品描述是很重要的,如上面说述,被作为液体饮料添加剂的芦荟饮料,两者所允许的添加剂有很大的不同。

    营养标识必须遵守欧洲的一系列严格的规定。这与当前在美国执行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

    所有按照食品法案销售的食品,都不能声称此产品能够预防、治疗或治愈人体的多种疾病。

   在欧洲,最近一些法律有些改变,从而影响了化妆品的配方、制造和市场。包括面霜和洗手液。至于食品,有一系列的成分被禁止、允许、限制或使用。现在,欧洲的一些公司需要对投入市场的产品提供一份详细的文件,以便相关部门抽查。这个文件包含对配方、原材料的规格、制造过程和的安全陈述,并且由有欧洲资格的专家签署。

    同食品一样,没有任何面霜和洗液能声称该产品能够预防、治疗或治愈疾病。除非已被注册为一种药品。

如果美国的公司想进军欧洲市场,那么在产品起运出口前最好预先阅读一下欧洲的联法案,包括产品的成分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