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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海南金芦荟公司经销商营业守则

作者: admin999 日期: 2014-04-12 访问 : 7293

海南金芦荟公司经销商营业守则

 

一、经销商的申请
1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士须按照《金芦荟经销商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办妥申请手续,并通过金芦荟审核且须亲自签署《金芦荟经销商合同》,其方始成为金芦荟经销商。

2 经销商资格的有效期以《金芦荟经销商合同》上的约定为准。

3 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金芦荟经销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金芦荟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取得金芦荟经销商身份,金芦荟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包括立即终止《金芦荟经销商合同》)的权利。

4 金芦荟经销商不得参与同金芦荟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业务。
5
金芦荟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金芦荟经销商的权利。

二、经销商的责任
1
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侵犯金芦荟或金芦荟营销人员的合法权益。

2 遵守金芦荟颁布的关于经销商的各项营运细则、规章制度及其在合同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3 遵守订货、销货规定

3.1 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之"金芦荟编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3.2 审慎估算售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盲目囤积产品。

3.3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推广、售卖金芦荟产品。

3.4 经销商经营场所内须专卖金芦荟产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广、售卖任何非金芦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5 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须向消费者详细介绍金芦荟的退货制度。成交后,需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

3.6 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提供或销售金芦荟产品。

4 遵守产品推广规定
4.1
严格按照金芦荟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2 以热情、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严格按照金芦荟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消费者的产品退换事宜。对于消费者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问题,应建议消费者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金芦荟,协助金芦荟妥善处理。

4.3 严禁以如下不正当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

4.3.1 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推销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金芦荟标号"及代办续约手续
4.3.2
误导、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或诱导他人借贷经营金芦荟生意;

4.3.3 在金芦荟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行人、进行陌生推销;

4.3.4 沿街兜售叫卖;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销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4.3.5 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4.3.6 以夸张、曲解金芦荟业务计划的不正当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

4.3.7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4.3.8开展业务工作中的其他不当行为。

4.4 不得利用金芦荟的资源推广或销售非金芦荟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金芦荟存在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4.5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5 遵守市场推广规定
5.1
认真学习、掌握金芦荟的有关资料,实事求是地介绍金芦荟公司,不得夸大金芦荟实力。

5.2 不得散布任何未经金芦荟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金芦荟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5.3 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金芦荟的规范要求切实完成公司指派的各项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产品、品牌推广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了解产品价格等服务;定期递交工作报告等。

5.4 严禁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5.5
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5.6 遵从金芦荟规定,仅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内开展业务推广和市场服务活动。

5.7 未经金芦荟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刊播有关金芦荟产品、业务的广告或进行金芦荟产品、业务的推广,亦不得通过其他渠道传播与散发与金芦荟产品、业务相关的广告或宣传资料。

6 遵守业务辅销资料政策
6.1
只可使用金芦荟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公司官方网站等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或业务辅助手段(包括自行设立网站等)来进行金芦荟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联络等活动。因使用非金芦荟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销商本人承担,因此令金芦荟遭受损失的,金芦荟将依法向其追索。

6.2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金芦荟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及器具;尤其不得利用金芦荟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6.3 未经金芦荟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金芦荟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芦荟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7 未经金芦荟批准,不得就与金芦荟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8 未经金芦荟批准,不得接受与金芦荟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金芦荟,亦须事先征得金芦荟的同意。但不可借助金芦荟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的票券及资料

9 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经销商。

10 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不得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与金芦荟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或与金芦荟产品相关的会议和培训;亦不得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企事业单位名义或自设培训机构擅自进行上述活动。未经金芦荟许可,不得擅自跨越其所登记的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域范围参加与金芦荟业务或产品有关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11
善用社会化媒体,严格遵守《使用社会化媒体的规范》。

12 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政策和金芦荟的相关安排履行税务责任。

13 不得利用经销商的经营场所以及与金芦荟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14 金芦荟营销人员在其他海外金芦荟市场违反当地国家/地区金芦荟营业守则、有损金芦荟声誉,金芦荟保留对其进行营业守则处分的权利。

15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销商如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违背营业守则及其他规章的行为, 公司保留即时终止相关合同的权利。

16 经销商有责任配合金芦荟对于营业守则案件的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金芦荟的调查工作。

17.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金芦荟、金芦荟员工及营销人员的声誉。

17.2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金芦荟、金芦荟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7.3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金芦荟办公室、直营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与金芦荟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金芦荟、金芦荟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及经营。

三、金芦荟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1
未经金芦荟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1 将与金芦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1.2 擅自申请、注册或持有含有与金芦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图案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店名称、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电脑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名等。

1.3 生产、销售任何非金芦荟提供的带有与金芦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1
未经金芦荟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4
将金芦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装潢、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1.5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金芦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四、监督与处分
1
经销商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金芦荟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金芦荟提出的,金芦荟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2 经销商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金芦荟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金芦荟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金芦荟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暂缓授予或取消相应职级晋升资格;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经销商合同等。

3 若经销商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金芦荟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4 经销商本人在接到金芦荟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金芦荟 (中国) 申请复查{收件单位:金芦荟全国业务部)。逾期金芦荟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4.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金芦荟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地区业务部重新展开调查。

4.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5 经销商及自行雇佣之人员之活动如有违反公司的营业守则或其他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对任何以合法形式规避《营业守则》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的,一旦查实,金芦荟有权认定其行为无效,并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6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经销商因违反《公平交易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芦荟制定的各项守则、制度和营运细则而危害金芦荟利益的,金芦荟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7 经销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金芦荟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金芦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经销商无理要求影响金芦荟经营或导致金芦荟损失的,金芦荟有权终止与经销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其他
1
本守则作为《金芦荟经销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海南金芦荟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守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2 金芦荟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金芦荟经销商的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有关修订将通过金芦荟官方网站、内刊等途径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金芦荟经销商,金芦荟经销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3 所有政策以金芦荟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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