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员计酬制度
荟生(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直销管理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公司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1、公司直销员必须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并准确、完整的提供给公司账号资料;如因直销员未能及时开户,则直销员报酬将暂存公司,直至完成开户手续;如因直销员提供账户资料有误,而导致报酬未能按时收取的情况,由直销员自行承担;
2、公司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并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税后报酬所得金额通知直销员,无疑议后,公司于8日内将金额汇到直销员个人账户;
3、公司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经批准的直销产品的收入计算;
4、公司直销员报酬总额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甲方对直销员每月按直销员个人直接销售产品的情况分段给予不同比例的销售报酬。具体分配办法为:
直接销售业绩(元) | 报酬总额(占总销售的:) |
0—5000 | 10% |
5001—10000 | 15% |
10001—20000 | 20% |
20001—30000 | 25% |
高于30001 | 30% |
5、直销员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团队计酬,包括但不限于:
.A、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B、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
.C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6、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费标准计算并代扣代缴直销员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7、本制度自公司获国家商务部批准从事直销业务日起执行。